之所以规定到具体的“申请人”,主要有以下考虑:进口药材的货源一般是进口单位的商业(秘密),其他申请人找到相同的货源存有难度;其次,药材讲究产地,讲究道地性,规定到具体的“申请人”,可固定货源,有利于保证药材的质量。
五、药材可从哪些(边(境))口岸进口通关?
药材应当从批准的允许药*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(境)口岸进口。目前,药*品进口口岸和药材进口边(境)口岸各为22个。进口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,选择相应的(边(境))口岸办理进口通关。
六、如何办理进口药材的审批?
为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方便申请人,对首次进口药材,国家药监局委托省级药*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。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药*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,其所在地省级药*品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工作。对符合要求的,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。
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程序进行简化,进口单位可直接办理备案。
七、如何办理进口药材的备案?
对于首次进口药材,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,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。
首次和非首次进口药材,进口单位均应向药*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(境)口岸所在地负责药*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进口药材备案,领取进口药*品通关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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