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进口清关国外提供:原、成分表、卫生证、箱单、、合同、提单等
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:
一、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(局)初审合格后,将申报information送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(以下简称“环监所”)。
二、首次进口化妆品,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供information。
三、环监所在收到申报information后,2周内完成information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。
对申报information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通知申请单位补报information。
四、在完成第三项要求的基础上,环监所须尽快安排产品的复审试验和人体试验;根据需要可对初审试验进行复核。其中人体试验方案须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同意后实施。
复审试验、人体试验单位由卫生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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